中山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简介

    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减轻被保险人因病住院医疗费用过高所造成的经济负担,凡参加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被保险人,统一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享受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采取商业保险方式运作,由中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投保人,为参加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由基金中心根据当月参保人数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逐月划缴,单位和个人不需另缴费。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以年度住院累计自付费用(不含自费)为依据,设定年度起赔标准和最高赔付额,起赔标准为:退休人员4000元,在职人员6000元。被保险人在每一社保年度内,住院自付费用超过起赔标准以上的,由承保公司给付90%,被保险人自付10%。最高赔付限额为:综合医疗何险按1000元每月基数缴费的,每年120000元;按1250元每月基数缴费的,每年150000元;按800元每月基数缴费的,每年80000元;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从2005年7月1日起不再适用《中山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经审定备案享受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待遇的,在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后,享受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被保险人,在享受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后,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相一致,用药、检查、治疗等服务项目范围、标准,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