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对约定医疗机构的要求

    1、按照基本医疗服务范围为被保险人服务;
    2、按照《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药物目录》合理用药,门诊每次处方开出的药量符合规定的要求(一般疾病不超过3天;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天;最长不超过14天)。
    3、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的规定。逐步实行每日住院费用和门诊医药费用清单制。凡需被保险人自费的药物和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应征得被保险人或家属同意(危急、抢救情况除外)。
    4、实行医药收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逐步实行药品供应与约定医疗机构分离管理体制。
    5、住院、出院、转院应符合上级卫生部门制定的标准和《办法》的有关规定。
    6、特殊检查阳性率达到规定的医院分级标准。
    7、按规定向基金中心报送医保资料。
    8、遵守医疗规范,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