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特殊病种的认定、管理和报销

    从2002年7月1日起医保特殊病种的范围为八种病1、各类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2、骨随移植术后;3、肾移植术后;4、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5、高血压二期以上(含二期);6、冠心病(反复发作心绞痛或心肌梗塞);7、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肺原性心脏病;8、糖尿病。可是怎样办理特殊病种认定从而享受特殊病种待遇,许多人却不是很清楚,以下简单介绍特殊病种的认定和管理:
    患有上述特殊病种的被保险人须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疾病诊断证明书、历次出院记录和门诊就医病历等,交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查认定。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待遇,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复核。
    市社保经办机构为患特殊病种的被保险人设立个人专门档案,登记备案,并提供专用病历;患特殊病种的被保险人到约定医疗机构就医必须携带IC卡和门诊专用病历,主诊医生应认真、如实记录病情及检查、治疗、用药及诊疗情况;基本医疗费先由社保IC卡中的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自付,但仍需使用IC卡结算。
    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按季度持个人IC卡、专用病历和经IC卡结算后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收据到市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自付部分的70%。专用病历中无就医记录或未经IC卡结算的收据,此次医疗费用不能享受特殊病种待遇。
    异地居住和长期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持个人有效证件、门诊专用病历、医疗收费收据,直接到市社保经办机构报销,但须在医疗费用中扣除一年的个人帐户资金后方能享受特殊病种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