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患有特殊病种的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的基本医疗,减轻被保险人过重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没有必要住院而适宜门诊诊治,且每月门诊医疗费用较高的特殊病种。
第三条 特殊病种的范围及年度报销限额: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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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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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销限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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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
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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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各类恶性肿瘤(放疗、化疗) | 3000 |
4000 |
2 |
肾移植术后 |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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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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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骨髓移植术后 | ||
4 |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
5 |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肺原性心脏病 |
2500 |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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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高血压病二期以上(含二期) | ||
7 |
冠心病(反复发作的心绞痛或心肌梗塞) | ||
8 |
糖尿病 | ||
第四条 特殊病种的认定与就医管理
(一)患有上述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疾病诊断证明书、历次出院记录和门诊就医病历等,交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查认定。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待遇,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复核。
(二)市社保经办机构为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设立个人专门档案,并提供门诊专用病历。
(三)经特殊病种登记备案后,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必须携带社保IC卡和门诊专用病历,由主诊医生如实记录病情及检查、治疗、用药等诊疗情况。基本医疗费先由社保IC卡中的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自付,但仍需使用社保IC卡结算。
第五条 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报销方法。
(一)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按季度持个人IC卡、专用病历和经IC卡结算后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到市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自付部分的70%。专用病历中无就医记录或未经IC卡结算的收费收据,此次医疗费用不能享受特殊病种待遇。
(二)异地居住和长期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持个人有效证件、门诊专用病历、医疗收费收据等直接到市社保经办机构报销,但须在医疗费用中扣除一年的个人帐户资金后方能享受特殊病种报销待遇。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管理试行办法》(中府[1999]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