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生命埋单 |
||
儿科 任仲强 [2008-01-03] |
||
今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患者其母亲及父亲要将患者丈夫及医院告上法庭。 看到这样的新闻,我一面为患者生命的逝去感到痛惜,一面为医院所面临的处境感无奈。 医疗活动是民事活动,医院与病家是平等的主体,因此医院不能不顾病家的“不同意”而“强行”把病家拉进医院来强行开刀,任何国家、任何社会、自古以来都如此。除了烈性传染病、危害他人的精神病,即使是在皇权至高无上的封建、独裁社会,皇帝老子也不能不顾病家的反对而把一个病人拉去开刀!病家请医生看病、病家到医院看医生,是请医生“帮忙”,而不是授权医生可以不经我的同意就切了我身上的器官。 病家的选择权、同意权属于基本人权,医生和社会应该予以尊重。既然病家有选择权,也就应当宽容病家作出的在其他人看来是“愚蠢”的选择;少数监护人、家属,有可能违背病人的真实意愿,个别的甚至可能故意危害患者本人的健康和生命,但是这毕竟是个别情况,不能通过交由医生来“裁决”进行解决,而只能通过司法判决的形式,通过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或者部分监护权来解决、甚至通过法律制裁来进行威慑。犯罪行为不会消失,一定会有个别人游离于法律之外,可能有个别人因此而遭受损失,要想避免这种情况,没有人能够做到,法律同样也做不到,任何立法的本意也不会是如此。 在所有的医疗事件中,医生所必需承担的责任有两条,一是必须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具体的实现方法就是“签字”,就是签那个知情同意书,这是必须要做的,如果没有这个强制措施,医生就可以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胡作非为,这还是其次的,更主要的是病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他有权知道自己的情况,也有权选择治疗方法,当然也有权拒绝所有治疗,紧急情况的定义法律上写的很清楚,患者已无作出判断的可能,同时也无家属在旁,此时医生可以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自行选择治疗方法。第二个责任就是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必须合法尽责,这个合法尽责是指按照医疗原则行医,那么医疗原则是什么?是《诊疗常规》! 这两条责任之间的关系是,医生违反任何一条都会倒霉的。所以不要认为术前签字就是医院逃避责任,第二个责任逃避不了的,因为判断是否违反第二条责任的准绳不是有没有签字,而是有没有违反诊疗常规。所以,如果没有做到知情同意,无论医生做的治疗对或者错,无论结果有多好,一定吃官司。法律上这个知情同意条款的目的是保障病人的基本人权,即人有权选择自己的未来,人是自由的,别人不能干涉,而选择的前题是了解真实的情况,所以知情同意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种人权比人的生存权优先,如果生存权优先排在基本人权第一位的话,这个世界就乱套了,就不会有死刑了。 而且,医生也是人,也享有人权,也有生存避险的权利,以所谓的道德去谴责医生要求他违法动手术是剥夺了医生权利的主张权。 所庆幸的是近日卫生局对该医院的调查结果是:该医院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而患者及其关系人仍明确表示拒绝手术的情况下,一边积极做家属的说服工作,一边进行抢救治疗,同时也做好手术准备,而不是违背患者意愿强行手术,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面对两条生命的离去,留给我们的还有深深的思考,医学是纯洁的,这种纯洁既需要医务界以高尚的职业操守来体现,也需要被社会珍重地加以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医务工作者、患者及社会各方不懈努力。 |
||
< 关闭 > |
||